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凤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18日召开的凤城市七届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有效发挥项目资本金对房地产开发市场的风险约束作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辽政令128号)、《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凤城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特殊情况下,根据企业申请,允许采用有效资产抵押的方式抵顶部分货币资金。抵顶时有效资产按评估价50%计入价值。
第四条 凤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室负责。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存入项目资本金、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未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企业应存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第七条 项目资本金实行银行专户监管。监管银行由住建局与开发企业共同委托,其范围覆盖本市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将项目资本金按比例存入受委托的监管银行。
受委托的监管银行与住建局签订凤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做好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存入项目资本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效资产的抵顶协议及不动产权证书。
第九条 项目资本金存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向住建局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
(二)住建局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与监管银行签订凤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书,并按通知要求存入项目资本金;
(四)住建局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签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书和监管账户资本金存入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
第十条 项目资本金只能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更不得擅自抽回、调出。
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转让方在受让方按照本规定存储相应数额项目资本金后,方可调出存储的项目资本金。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以下3个建设进度、额度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
(一)工程项目基础验收合格,可拨付已存入项目资本金总额的50%;
(二)工程项目10层以下(含10层)主体验收合格,可拨付已存入项目资本金总额的30%;
工程项目10层以上,主体完工10层时,可拨付已存入项目资本金总额的15%;主体全部验收合格,可拨付已存入项目资本金总额的15%;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可拨付剩余的20%项目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的全部利息,并解除项目资本金监管。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项目资本金,必须按下列程序向住建局提出使用申请,符合使用条件的,住建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一)开发企业使用项目资本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
2.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
3.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
4.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材料。
(二)住建局应当自收到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确认,按照规定确定项目资本金使用数额,并出具《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到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核验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划转项目资本金。对于符合项目资本金划转条件的,监管银行不得拖延划转。监管银行未核验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划转项目资本金的,须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资本金使用完毕,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查封项目资本金监管账户或裁定从监管账户支付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住建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和凤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书范本由住建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凤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凤政发〔2013〕13号)同时废止。